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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作者:合肥康华康复医院      日期:2022-05-08      关注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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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安徽省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近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8〕84号),现就政策的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对广大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要重视残疾人健康,努力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
2018年6月21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要求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在2018年9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和配套政策措施。8月17日,国务院残工委办公室专门召开全国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传达王勇国务委员重要批示,对各地加快出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出具体部署,提出明确要求。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儿童康复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2012年将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纳入了省33项民生工程,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得到显著改善。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的限制,救助名额有限,全省仍有部分残疾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未能得到及时康复,还有一些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健康安徽建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全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对于进一步改善我省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总体目标是2020年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2025年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
(二)明确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认定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有条件的市、县,应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三)确定内容标准。
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内容和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四)完善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级残联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省、市残联组织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计生、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确定。
4、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组织商同级财政部门明确结算办法。
(五)提升服务能力。对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能力,支持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发展作出具体要求。
(六)加强综合监管。明确各级各有关部门综合监管责任。
(七)强化组织保障。强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明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

三、政策特点
(一)救助对象方面:自2019年1月1日起,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7-14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二)救助条件方面:鼓励各地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放宽或取消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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